从市住建委获悉,市住建委日前印发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市住建委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予以解读。新规明确指出,专项维修资金应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根据新规,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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