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我委起草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1、是保障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结合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建规〔2017〕301号),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范围、验收组织、重点环节、资料归档、验收报告、验收备案等内容,把验收工作固化下来,方便验收使用和监督,促进海绵城市竣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
2、是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的需要。工程竣工验收是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的全面检验,是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控的最后一环。进一步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制度,也是完善试点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和验收报告式样,重点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和明晰:
(一)项目范围
明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态树池等)、湿塘、调节塘(干塘)、蓄水池、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绿色屋顶、雨水桶、截污型雨水口等。
(二)重点部位
明确应当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竖向、溢流排水口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
(三)组织形式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验收意见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内容。
(四)监督程序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监督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
(六)报告样式
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样式),方便验收使用。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1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