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2、什么样的项目必须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必须在入住前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
答:《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该《办法》明确各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核发、行政处罚等工作。
4、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没有取得准入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要求业主入住的,业主应怎么办?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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