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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住建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时间: 2021-07-29 11:05:00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积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升服务品质,为群众租房安居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以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预付费高收低租等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通知》着眼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从10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推送开业信息报告,实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进行房源核验,动态维护房源。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将房源信息全部纳入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三)强化网络平台监管。网络信息平台要对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进行核验,对发布的同一房源合并展示。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立即处理并对相关主体发布权限进行限制

(四)严格租赁合同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应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克扣租金、押金,不得暴力驱逐承租人,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五)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列明服务项目,不得赚取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届满时,应及时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六)保障租赁房屋安全。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改造装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要求

(七)管控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纳入监管账户统一管理。

(八)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超过30%的企业要制定调整计划,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金、盲目扩张。

(九)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街道、社区要发挥网格员作用,督促办理合同备案,协助排查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开业申报等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看及违规行为处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部门联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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