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总〔2019〕53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2019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第二次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区质安监管支队、各相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第二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10月至12月,市质安监管总队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工程项目54个,涉及建设单位9家,施工单位34家,监理单位18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6份,下达局部责令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2份,提出整改意见183条。通报表扬2个项目;通报批评5个项目,涉及2家建设单位、5家施工单位和3家监理单位。
二、检查总体评价
检查结果表明,相关单位能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总体稳定,文明施工及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基本符合要求。检查期间抽查钢筋原材与焊接、钢绞线、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路面砖、路缘石、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等建筑材料共计60组,合格率100%;现场抽测混凝土强度(回弹法)11处、路基或路面压实度41处、道路横坡10处,合格率为100%;抽测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44处,合格43处,合格率为98%。此次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未有效运行问题,个别单位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危大工程管理及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需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具体表现为:
(一)施工质量方面:
有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按规定组织工程阶段质量验收工作;有的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部分项目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建筑材料使用前未及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个别项目违反冬期施工禁令;海绵城市标准的道路人行道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专项验收程序有待加强完善。
(二)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面:
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认真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个别施工现场落实施工扬尘治理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部分施工单位施工期间现场带班或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三、通报表扬的项目
(一)天津国家会展中心基础设施海沽道道路及配套工程五合同(外环南路-东文南路)。建设单位天津海河金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华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道路工程采取标准化施工管理措施,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到位,基层和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较好,施工期间组织了全市现场观摩交流。
(二)志成道泰兴路立交工程。建设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路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主线桥梁总体线形顺直,混凝土结构几何尺寸准确,色泽均匀,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表面坚实、平整。
四、通报批评的单位
(一)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1.梨双路(津港大道-津港快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一标段:施工单位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问题: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验收部位检验批质量及时进行检查,抽查道路结构层水泥稳定碎石局部存在松散或顶面不平整情况。
2.金钟街污水干管工程:施工单位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宏润建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主要问题: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
3.雪莲路(崂山道-成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问题: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员履约较差;抽查沥青混凝土等检测报告不齐全。
4.淮东路(汾河南道-普济河东道)道路、排水、中水工程: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华地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问题: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基础和主体阶段质量验收,违反规范规定冬期组织主干道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
(二)昆仑路东侧辅路污水管道翻建工程:建设单位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荣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主要问题: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基础和主体阶段质量验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
五、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和扬尘整治专项行动,认真排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隐患整改跟踪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暂停施工的项目,未经复查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检查组继续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查处。通报批评的单位,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总队监督二队。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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