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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5-12-10 08:54:00

津建质安总〔2015〕92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安装验收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4日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安装验收行为,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验收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履带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架设设施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安装验收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顶升(升节)、附着验收;架设设施的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提升、下降验收。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一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调试、附着、顶升(提升)、下降及拆卸,并与其签订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安拆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第五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拆卸)告知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施工2个工作日前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或者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应对安装告知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安装告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各阶段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自检表内容进行调试,合格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填写自检结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初始安装自检合格后,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应当逐台填写检验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拍照留存。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持证上岗。

对检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验检测单位应当现场出具存在问题通知单,当场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确认整改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将检验报告上传至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在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设备或者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条 验收各方应当对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进行实体查验,对照验收表格内容逐项检查,现场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各方部门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参与验收各单位、验收人员、验收过程、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监督,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署监督验收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经各方联合验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联合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验收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使用登记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所监管项目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和验收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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