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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7-06-22 15:21:00

津建质安总〔20175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要求在全市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目前覆盖全市在建工地的扬尘在线监测体系日臻完善,但通过检查发现部分点位暴露出前期安装、过程运行维护、后期拆除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扬尘执法检查效率,现对相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设备安装管理

(一)安装范围。全市所有在施项目必须安装带有LED显示屏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单位应负责设备的安装工作,且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安装到位。

(二)安装设备。施工单位应提供设备安装场地(地面C15混凝土进行硬化,面积不小于1.0㎡,厚度不小于25cm)、电力供应(安装当天可提供临时供电,三日内接驳正式电源)等安装条件,配合服务商完成设备安装工作,且安装位置要在实际作业面周边。

(三)平台接入。服务商必须在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终端安装调试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站点添加至平台,并且要保证添加信息完整准确(特别是工地名称和地理位置信息等),否则不允许开工建设。

二、理顺设备运行流程

(一)监测报警。当项目监测小时均值连续2个小时超过一定限值后(重污染天气除外),系统应自动报警。

(二)信息甄别。系统对报警信息进行甄别,去除异常报警信息,应罗列报警项目名称、坐落位置、责任主体、监督单位等相关信息。

(三)报警推送。系统对报警信息进行甄别后,应自动推送相关报警信息,监管单位根据相关报警信息向报警点位下达扬尘治理督办单。

三、健全设备维护机制

(一)每日自查。服务商须每日对平台监测数值进行查看,发现异常数值(包括数值为0、数值过小、数值过大、数值不变等),应在2个工作日内抵达工地现场进行核查维修,并留存维保记录。

(二)定期维保。服务商须每季度对所安装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各个构件(滤膜、滤芯、气路、采样探头等)进行维护更换,并留存维保记录。

(三)设备校验。服务商需采用标准的标定仪器(标定仪器须定期送检,通过第三方计量单位进行标定)出厂前对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数据标定,出厂时出具校验报告,并以此为准,每季度对设备进行校准。

四、规范设备拆除程序

(一)竣工验收拆除。竣工验收(包括配套施工完成)后,经监督单位书面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通知设备服务商拆除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且服务商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点位从平台删除。

(二)其他原因拆除。如工程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拆除个别点位的监测设备,需由建设单位向监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单位书面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通知设备服务商拆除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且服务商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点位从平台删除。

(三)拆除点位统计。监督单位应每月对拆除点位数量进行统计,并报送市质安监管总队。

五、建立服务商考核标准

设备服务商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对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自查、维保、校验,并留存记录,确保设备在线率不低于90%;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服务商要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维修,且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

市质安监管总队要对设备在线率(不低于90%)、维保效率(出现故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运维人员服务水平(根据项目点位举报投诉情况)等指标进行随时督查,并对服务商进行年度考核排名。对排名倒数前三名的服务商进行警告;对连续两个年度排名倒数第一的服务商,列入不诚信服务商名录。

2017年621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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