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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现浇混凝土养护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7-10-23 17:39:00

津建质安总〔201788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现浇混凝土养护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进一步规范现浇混凝土养护工作,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养护方案的编制审批

(一)、各有关单位要健全混凝土养护有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混凝土养护方案,方案应针对结构各部位,明确规定具体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及养护措施,并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养护方案应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混凝土养护检查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混凝土养护全过程进行监督把关,确保养护时间、养护措施的落实。

二、执行标准规范,完善技术保障措施

(一)、对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在混凝土终凝前(通常为混凝土浇筑完毕后8-12h内)开始进行自然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养护方案,采用覆盖浇水养护、薄膜布养护或养生液养护,养护用水应符合要求。

(二)、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使用外加剂或者掺合料的拌制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三)、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C采用综合蓄热法、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4.0Mpa,当室外气温不低于-30。C时,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5.0Mpa,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立即进行保温覆盖。

三、加大混凝土养护监管力度

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混凝土养护质量的监管,对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通报。

2017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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