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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7-12-01 08:56:00

津建质安总〔201710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要求,杜绝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筋加工、使用等质量行为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完善技术保障措施

1.钢筋原材料进场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2.1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拉伸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2.2规定,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拉伸率和重量偏差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3.钢筋采用现场机械调直时,冷拉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5.3.4规定,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F500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的现象。

二、强化过程管控,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工程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筋进场、加工、安装等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对进场钢筋的批量、数量、品种和规格并做好记录台账,加强对钢筋进场和调直加工的检验,不合格钢筋不得进入下部工序。

2.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做好钢筋分项验收工作,对钢筋进场、加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把关,加强钢筋见证取样、检测过程的管理,确保钢筋试件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杜绝虚假报告。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认真查阅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加大施工现场钢筋外观质量的抽测频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照上述要求,具体可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

2017年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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