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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8-09-12 09:17:00

津建质安总〔201874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大工程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对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支队)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编制的《施工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中,明确对危大工程的抽查次数,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重点对“辨识清单、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等管理环节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措施。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核查危大工程辨识清单,发现清单辨识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因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方案变更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重新辨识危大工程。

监督机构在核查危大工程清单后,应当及时录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进行抽查。对于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监督机构还应当重点抽查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监督机构还应当抽查条件验收的程序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视频监控情况,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第七条 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还应当对各责任单位领导带班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挂牌督办。

对涉嫌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第九条  危大工程施工结束后,安全验收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录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条  总队应当对区支队危大工程监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将危大工程监管培训内容列入执法监督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总队应当按照专项检查计划,适时对全市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指导,专项检查结果将计入区支队年终考核。

检查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区支队应当将相关整改情况向总队反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支队下达《执法建议书》,并由区支队监督整改到位。对于区支队履职不到位的,下达《区支队履职整改意见书》。

第十二条  总队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区支队联席会议,对各区支队危大工程监管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监督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9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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