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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8-11-20 16:47:00

津建质安总〔2018103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天津市承诺制审批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告知承诺。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时,对于具备依法确定承包人的材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不能提交清单的,可以提交承诺书,承诺6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清单。

三、告知承诺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事项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清单。

(三)承诺提交清单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承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五)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对违反承诺内容或超越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并与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部门。

五、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3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时要求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清单,并对清单内容进行核查。发现清单辨识不完整的,及时督促整改完善。因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方案变更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重新辨识危大工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20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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