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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发至电子邮箱(doupengyu@tj.gov.cn)或以信函方式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A603室(邮编:300204),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022-28468603)

草案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和信用优先的原则,参与信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近三年无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申报、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财务信息等。

开发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房屋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开发投资、销售面积、缴纳税费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建筑科技应用等,受到国家及省部级奖励、表彰及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进行申报。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在该信息产生后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由相关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

第十条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异议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可以进行修复: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申请调整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情况,但计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申请,重新计分并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信贷融资、表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并按要求提出申诉的,在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优先办理,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4.免予资质动态核查。

(二)B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

3.同等条件下推荐评优评先;

4.适度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C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3.按规定参加评优评先;

4.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四)D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三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6.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7.严格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8.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9.不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五)E级企业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外资金在项目交付前不得提取;

2.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时,不适用现行承诺审批方式;

4.近五年内不得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5.企业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禁止以控股或参股形式设立新的企业。

6.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7.市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8.从严行政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证等发放;

9.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10.不推荐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和公众购房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项目

企业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最高得分

时限

备注

基本信息(600分)

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

100分

最高

100分



二级资质

80分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每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30分

最高

100分

每配备1名初级职称人员

10分

配备信用管理人员

10分

开发经营时间

10分/年

最高

50分

财务状况

实收资本

不足100万元:0分;100万元—800万元:20分;800万元—2000万元:50分;2000万元—5000万元80分;5000万元以上:100分

最高

100分

货币资金

每1000万元:20分;不足1000万元:0分

最高

100分

净资产

每2000万元:20分;不足2000万元:0分

最高

100分

资产负债率

小于60%:50分60%-80%:40分80%-100%:30分大于100%:0分

最高

50分

开发经营信息(200分)

累计施工面积

每1万平方米:5分

最高

20分

子公司本项得分按持股比例计入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50%)得分

累计竣工面积

每1万平方米:2分

最高

10分

累计开发投资额

每完成开发投资1亿元:20分

最高

100分

累计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

每销售1万平方米:10分

最高

20分

累计纳税额

每纳税100万元:10分

最高

50分

良好信用信息(200分)

新技术应用

装配式建筑

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装配率规定的30分/项目;装配率每提高10%,增加10分/项目。

最高

50分

子公司本项得分按持股比例计入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50%)得分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开发项目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标准的20分/项目

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

应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的20分/项目

最高

60分

绿色建筑等级评价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标识的10分/项目;

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标识的30分/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的40分/项目

其他信用评级

列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红名单的企业

20分

最高

30分

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良好类别的企业

10分

获奖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30分

最高

30分

获得省部级奖项的

20分

社会公益

积极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相关证书

10分/项

最高

30分

公益捐赠

每捐赠价值10万元1分

不良信用信息

发生质量事故的

-1000分/次




被列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的企业

-1000分/次

被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的企业

-1000分/次

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

-600分/次

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600分/次

未将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将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等违反本市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况

-600分/次

提供虚假材料,谎报施工进度,提取监管资金的

-600分/次

实行承诺制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600分/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填报等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的

-600分/次

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规定的

-400分/次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00分/次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00分/次

造成集体上访且企业不积极处理

-200分/次

延期交付商品房

-200分

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

-200分/处

不及时报送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项目手册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00分/次

楼盘有质量缺陷信访经查实的

-100分/项目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降低资质等级

-100分/次

罚款

-100分/次

警告、通报批评

-50分/次

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企业,给予其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分

-100分/次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8月,印发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对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升自律能力,对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差异化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通知》(津人发〔2020〕47号)

3.《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4.《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

三、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完善后,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各区住建委以及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建议。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采纳,使办法条款和指标体系、评分标准更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内容

1.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的程序。

2.补充了对B级企业、C级企业的激励机制。

3.完善了信用评价结果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总建筑面积、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等挂钩机制。

4.调整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中“被列入全国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的企业”、“被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的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实行承诺制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等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增强了评分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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