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我市自2004年12月起,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目前,大多数有效期满的施工企业已办理了延期手续,但仍有少数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延期手续。为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我委将延期手续办理时限延长至2009年3月31日,请过期企业抓紧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此外,凡安全生产许可证临届期满的施工企业,请按规定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96窗口提出延期申请,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精神,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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