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转包、串标等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来源:
天津建设网/建筑业处
时间:
2016-10-08 15:09:00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日,根据市审计局移送的线索,市建委对北洋园一期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进行了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经查,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存在转包、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现通报如下:
1.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北洋园一期道路管网第三标段工程转包给天津可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新建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市政工程转包给天津市靓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道路摊铺第1标段工程转包给金富华(天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热力管网第五标段工程转包给天津市津宁管道工程安装队。
2.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北洋园一期道路管网施工第二、四、九标段,转包给天津市重光建筑工程公司。
3.2010年12月,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北洋园一期人行天桥工程投标过程中,与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4.2009年7月,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洋园一期道路管网施工第5标段投标过程中,与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2009年11月,在雨污水泵站第2标段投标过程中,与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天佳市政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5.2009年6月,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北洋园一期道路管网工程投标过程中,向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证书,允许其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规定。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借用资质证书,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上述责任单位免于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记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系统。
上述被通报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市、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特此通报。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