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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建筑市场处 时间: 2022-08-12 11:35:01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行为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8-10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1.项目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市住建执法总队、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对市管项目开展检查,各区住建委对辖区内在施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在施项目的20%。

2.市住建委检查。在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在市管项目及每区随机抽取2个项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1.市住建执法总队、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于2022815日至930日开展检查;并于101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专项检查联络名单》《在建项目清单》(见附件12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各区报送的检查情况于20221015日至1031日开展检查。

  二、检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五)《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各类资质资格相关规定;

(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三、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法定建设程序、从业资质资格、承发包合同行为和建筑劳务用工四个方面开展市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一)法定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时间是否提前;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公开招标;

3.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备案;

(二)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工程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2.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5.专业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无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行为;专业作业承包人是否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

6.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无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监理单位项目人员资格及履职情况等。

(三)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方主体主要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

2.实名制管理以及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使用情况。

3.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程款支付担保、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情况。

(四)资质资格方面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开展动态核查。

2.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五)落实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情况,是否存在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拒绝接受保函情况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住建执法总队、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住建执法总队、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要健全完善在施工程项目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监督检查无遗漏、无死角。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做到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向各方主体宣讲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其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市住建执法总队、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并按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专项检查联络名单

2.在建项目清单

3.备检材料目录

20228月8

(联系人:夏静文             联系电话 :022-241489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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