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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8-04-17 08:49:00

津建质安总〔201824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保证结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结构实体检测,并签订委托合同。

二、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总包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回弹-取芯法。

三、总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按规定制作混凝土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试块应当标注浇筑日期、部位及混凝土强度等级。监理单位应当对制作过程进行旁站监理,记录台账,必要时留取影像资料。

四、建设、监理和总包单位在混凝土达到龄期后,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填写评定验收记录。

五、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养护。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和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及出厂质量证明书签字确认。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抽点回弹检测。发现问题后,视情节下达《建设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责令停工通知书》,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做进一步检测。

建设、监理和总包单位应当对检测过程全程跟踪,整改合格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对有不履职、不尽责行为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均遵照执行。

2018年416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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