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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公建装修近几年来的管理经验和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对《市建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津建质安〔2017〕498号 )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区两级住建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反馈相关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szjwjszlaqc@tj.gov.cn或传真至28468925。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本通知适用于已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建筑再次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2. 公建装修工程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与物业服务企业巡查相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3. 装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已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纳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限额以下的已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由所在街镇负责监督管理并加强建筑建构安全管理。

4. 限额以下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持《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和建筑物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的街镇进行项目登记。未经登记,不准开工建设。

5. 各街镇要对在建装修工程建立管理台帐,加强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

(1)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施工单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及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4)进场材料、设备管理台帐,材料、设备、构件存放情况;

(5)现场防火方案、预案,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情况。

(6)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对发现的问题要当场纠正、严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下达停工单,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其他部门执法问题,在制止的同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6. 市住建执法总队对各区限额以上公建再次装修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住建执法支队对限额以下属地公建再次装修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 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持参建各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到属地街道进行完工报告。

8. 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属地街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物业企业、村(居)委会的“前哨”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建装修工程开展日常巡查,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单位监督作用。发现未办理项目登记施工的、违法违规施工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属地街镇部门报告。属地街镇部门接到情况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查处。

9. 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在本通知基础上制定或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天津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告单

背景介绍

2017年12月,为深刻吸取我市城市大厦“12.1”火灾事故教训,堵塞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真空地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印发了《市建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津建质安〔2017〕498号 ),该文件发布以来,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结合我市公建装修近几年来的管理经验和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拟推行“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与物业服务企业巡查相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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