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我市出台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向群体是哪些?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有哪些?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考虑人口导入、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等要素,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人口规模控制要求、产业园区发展需求、轨道交通便利程度进行布局,通过盘活利用存量住宅房屋转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实施方案》提出了“住改租”、“非改租”及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建等方式涉及的土地支持政策,落实了财政、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同租期应满足什么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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