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我在蓟州的某小区买了一套住宅,交房后常年空置,既没有出租也没有出售,但是一直交着物业费。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空置房有没有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答:关于李先生提的问题,此前也有业主咨询过。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空置房也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缴纳暖气费用。
我市对物业费的交纳也有相关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综上,如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应当交纳物业费。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李先生(空置房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经过协商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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