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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住建网/建筑市场处 时间: 2020-08-28 23:25:00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010年,我委开始对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2014年起,在此工作基础上,对施工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并与招投标挂钩。通过信用评价成果应用,全市各施工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信用管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发现,现有评价办法在评价指标设置、评价周期等方面,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需要加以改进。为此,我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对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施工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评价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

(二)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和方式。信用平台作为信用评价的主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方式,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和排名。

(三)明确了信用评价内容并设置了加、减分项。信用评价从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评价。基本信息反映企业基本能力,设定基础分;市场经营信息反映企业在天津建筑市场的占有率,良好信用信息反映企业项目管理水平,设定为加分项;三项合计满分100分。不良信用信息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两个方面,作为减分项体现。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归集周期。基本信息由施工企业在信用平台完成注册后从“四库一平台”获取;市场经营信息从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获取;良好信用信息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收到决定书后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为证书的有效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证书无有效期的,归集周期按三年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

(五)明确了首次评价和暂停评价两种情形。本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企业、外地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施工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住建执法总队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可暂停评价。主要包括: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第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经法院、仲裁、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应用。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3分,由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折算得出,也可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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