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3772/2021-000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发〔2021〕3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房屋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住建,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文件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5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3.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

7.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首层室内地坪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8.商品房销售方案(含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以上第1-7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楼栋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首层室内地坪标高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记录表(附件1),按标准留存图像资料(附件2),并上传至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

(二)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

2.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

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

4.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核准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附图中标注销售范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于售房单位、项目名称、房屋坐落、用途、销售面积等证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换证手续,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变更申请书》(附件3),同时根据变更事项提供下列材料:

1.售房单位更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企业更名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材料。

2.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的地名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材料。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证载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发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和要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同时原许可证收回作废。

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公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遗失《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发证情况进行查档核实。查档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审核发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且公告期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许可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注销

对符合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注销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法注销《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

五、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撤销

符合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撤销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情形依法定程序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依法撤销《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申请人等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附件6);在规定时内企业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申请人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六、明确办理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滨海新区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变更换证、遗失补发、注销、撤销等工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滨海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变更换证、遗失补发、注销、撤销等工作,向滨海新区住建委申请办理。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办理销售许可有关手续,还应符合住房保障有关管理规定。

(二)工业用途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有关手续,还应按照本市工业厂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5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记录表

      2.现场查看拍照标准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6.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7.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