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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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3772/2021-001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发〔2021〕6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重发,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1616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

(一)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住建委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建委审核。

(三)承办银行。2004年1月1日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承办银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承办银行办理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管理原则

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

(一)建立专用账户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专用账户”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所有专用账户,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中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清理撤销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

1.账户设置

住保中心在承办银行设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本金账户及利息账户,集中核算收入和使用支出;承办银行下设的经办网点可设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代收账户。

承办银行受市住保中心委托,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住房基金存款专户下为售房单位设立单位存款分户。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存款分户下设11%维修资金、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其中: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也可记账到每幢(所)住房。

售房单位在建行有售房款专户的,保留原售房款专户作为支出账户;售房单位在其他承办银行没有售房款专户的,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前,应到承办银行开立售房款专户作为支出账户。

2.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要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各售房单位应当将未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

售房单位在市住保中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下开设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存款分户,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承办银行将售房款余额划入售房单位存款分户。

(二)承办银行选定

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市住保中心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正常孳息和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资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条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银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具有管理公共资金经验的银行作为承办银行,以书面合同方式规范并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放在承办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从承办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承办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内控机制,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安全完整。

四、资金保值增值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本市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发挥集中归集资金的规模优势,在保证业主和售房单位利益以及必要使用准备金的情况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一)利息结算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住房基金利息,归集当年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利息分别计入账户,转作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滚存使用。

(二)资金保值增值

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合理确定使用准备金后,对其余资金采取定期存款等方式增值。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除核定管理费外,其余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住房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上缴市级国库后专项用于住房保障、房屋建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监管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专用账户内缴存和使用资金,各管理部门、售房单位和承办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金缴存和支出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资金管理和运行程序。

(一)严格账户封闭管理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要封闭在专用账户之内,防止收入和支出逸出专用账户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行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当由购房人缴入专用账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支出,由市住保中心从专用账户拨入支出专户。

严禁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单位、承办银行和中介机构、个人代办缴款或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坐收坐支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专用账户和直接收付为基础,严格执行总收支账户集中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建立完整拨款程序和问题拨款止付制度

1.严格执行完整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拨款程序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申请拨付应当按用款计划办理,并严格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见附件)执行。

2.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审核程序

市内六区和其他区直管产公房出售收入使用应当分别经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区住建委审核;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应当经区住建委审核。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申请书应当经审核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两人审核签章。

办理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申请应当经市住保中心出纳、会计、稽核三人审核;100万元以下的资金应当经出纳、会计两人审核。

每一笔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拨付业务应当附有经审核的《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书》,其中要注明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建立问题拨款止付制度

各审核单位以及承办银行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等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应提出质疑,并拒绝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

(四)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单位和承办银行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特点,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配置、财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实地核查银行账户资金、资金支付动账提醒、实有资金账户监管以及会计档案、印鉴和票据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积极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保障。

各管理部门、单位和承办银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2026年6月16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