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执总〔2020〕26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关于印发《市住建执法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总队各执法支队、各区执法支队:
现将《市住建执法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总队各执法支队请遵照执行,各区执法支队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20年10月20日
市住建执法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转变,落实国务院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重点点位检查执法和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活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是指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重点点位检查执法是指按照职责分工,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设部门,以“双随机”方式组织开展的检查执法活动。
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是指按照年度检查执法计划,由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若干执法部门联合,对全市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房地产管理等,以“双随机”方式开展的检查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实现一次多查。
第五条 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检查执法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方式实施检查的,可以只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执法人员。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一系统两计划
第七条 “一单”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的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房地产管理等检查事项应当全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法定依据,并按照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进行分类。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主动公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可以结合检查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九条 “两库”是指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要遵循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类别的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总队和各区支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构成。名录库应当载明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部门、专业特长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更新调整。
第十条 “一系统”是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信息纳入,通过电子化手段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系统应当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在系统建立前,检查承办部门可以自行探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两计划”是指重点点位检查执法计划和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计划。重点点位检查执法计划是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设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制定的检查执法计划。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计划是根据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和全部随机抽查事项,制定的检查执法计划。
两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重点和时间安排等。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计划还应当明确检查执法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检查执法计划在年度执行中,确需增减或者改变的,应当经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人同意。
在检查执法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工作,承办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检查时间,与年度检查计划相结合的,应当结合后组织实施;不可与年度抽查计划相结合的,作为新增检查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重点点位检查执法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重点点位检查执法计划编制重点点位检查执法方案。
重点点位检查执法方案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方式、检查事项覆盖率、检查对象覆盖率等。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执法开始前,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所确定的检查内容,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部门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在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对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行为信息全程记载,可回溯管理。对检查中下达的执法文书做到程序闭合。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市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每季度检查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检查执法季度总结报告》,每年底对全年检查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检查执法年度总结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执法计划的完成情况、人均检查执法量、抽查事项覆盖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分析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因,调整下一步检查执法重点,实施差异化执法。
第四章 部门联合检查执法
第十八条 牵头执法部门应当印发部门联合检查执法通知,明确抽查事项的详细安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用表、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检查执法通知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牵头执法部门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执法方案。检查执法方案包括检查组分工,随机抽取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的原则及比例,检查要求等。
每次检查事项抽取应当围绕主要检查内容确定重点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取比例,还要适当确定其他检查事项的抽取比例。
第二十条 实施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前,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计划中确定的牵头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所确定的检查内容,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执法,可以邀请检测单位、行业专家等辅助执法。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对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行为信息全程记载,可回溯管理。对检查中下达的执法文书做到程序闭合。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对检查数据汇总、分析,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牵头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完成部门联合检查执法通报。通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主要检查指标合格率、下达执法文书数量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通报批评。
检查通报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牵头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检查执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档案资料包括:检查通知、检查方案、检查记录、执法文书、检查总结、检查通报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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