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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9-08-13 11:15:00

津建质安总〔201939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总队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9


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结合当前执法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住建领域良好法治环境。

二、 职责内容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总队是我市住建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承担宣传、贯彻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责任。总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履行普法职责。

(二)明确普法内容。主要侧重两个方面:

1.宣传宪法。宣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论述,深入解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2.宣传住房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总队职责,宣传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法律意识,不断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高工程质量。

三、 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一)在新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宣传中普法。结合总队执法工作职责,加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及时开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新制定修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中普法。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做到边执法边普法,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寓普法于执法全过程。有条件的可以“送法下基层”,向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发放纸质普法资料。检查前,执法人员要告知执法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讲解,说明存在问题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并对如何纠正、预防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对责任主体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三)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普法。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在受理群众履职申请后,在行政处罚调查中,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当事人等投诉人、申请人、被处罚人、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处的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

(四)在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安全月、质量月等专题活动普法。充分利用每年124日宪法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和9月份质量月的时机,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咨询日、接待日、座谈会、主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宪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极引导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提高自觉守法遵规的意识。

(五)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经常化。党委书记每年讲授法治课不少于1次,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少于40学时。积极创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在巩固网站宣传阵地的同时,总队办公楼内增设法治宣传阵地,开辟法治宣传新空间,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普法氛围。

四、 工作要求

(一)总队法制部门应当拟定普法清单。明确各部门普法责任预期目标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同时适时调整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对新增、修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开展培训。

(二)总队执法部门应当落实执法普法责任。按时完成普法任务,做好普法记录(附件),确保普法工作质量,定期完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三)总队办公室应当配合法制部门、执法部门,配备执法普法工具书,印发相关普法资料,落实执法普法相关工作,营造宣传声势,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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