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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邮箱地址:szjwjszlaq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风险分级】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第七条【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轻微事故隐患。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

(三)当日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可以列为轻微事故隐患。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工程概况、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评估结论等。

(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方案。风险分级管控方案包括:工程概况、协调组织参建单位的举措、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动态评估管理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包括:排查内容、排查责任人、排查周期、整改措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研讨。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六)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项目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源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八)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项目、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应编制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概况、风险点位、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分级、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动态评估措施、风险公告、风险教育与培训等。

(三)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及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周期等,明确排查、评估、报告、监控、整改、验收等各环节的措施。

(四)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及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控制工作体系。

(五)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应采取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估技术,梳理编制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清单,按照风险级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每日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及轻微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采取应急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按期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七)施工单位企业层级应督促指导各层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并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重点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督、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不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潜在风险增大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勘查、设计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参加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职责】  承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资金保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相关费用;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费用,应当用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得挪作他用。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告及培训】 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规定,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事故报告方式等内容。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结合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掌握隐患排查、处置、整改流程。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过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动态更新;采取消除、替代、运用技术手段、隔离危险源、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警示等措施,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并实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风险状况变化,对安全风险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应根据工程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以风险分级管控为排查基础,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施工进度对较大及以上风险源进行重点排查,根据现行法规、行业标准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各参建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影响施工风险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影响施工风险的物料、作业条件、施工方案或关键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

(四)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

(五)遇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涉及重大风险时,辨识评价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施整改记录应单独建档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排查时间、隐患内容、具体位置、隐患排查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整改验收等内容,相关影像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处罚措施】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反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参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试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背景介绍

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规定,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构建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理办法(暂行)》,拟在全市印发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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