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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

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zfbzzxwxzjsyb@tj.gov.cn),向我委反馈对文件的修改意见。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相关材料

(一)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开工确认材料

申请人办理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开工确认,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工程量清单、委托办理申请书、维修前情况影像材料);

2.社区党组织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批复;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还需提供:

(1)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情况说明(附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明细表);

(2)应急维修工程公示说明。

(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验收结算材料

申请人办理应急解危专项资金验收结算须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维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附工程量清单;属于《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维修后情况影像材料);

2.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3.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维修费用发票。

二、关于应急抢修的组织和工程结算

(一)查勘认定

物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人不及时申请维修的,应当履行应急抢修程序:

1.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2.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经区住建委查验确认后,及时向申请人下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附件1),督促其及时申请维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代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申请。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维修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抢修程序,并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业主进行现场联合查勘认定,共同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填写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附件2),并留存影像资料。突发电梯故障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参加现场联合查勘认定。

(二)组织抢修及工程结算

联合查勘认定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抢修工程,由其或者授权委托的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审价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业主等共同验收,填写应急抢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附件3)。

工程验收合格后,从该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抢修费用。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应急抢修工程款拨付手续: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

2.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3.委托办理申请书;

4.应急抢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

5.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维修费用发票;

6.应急抢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三、关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

申请人应当在应急维修工程结束后,办理结算手续前在小区明显位置予以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

1.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告;

2.委托办理申请书;

3.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书;

4.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评估报告;

5.工程审价合同及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6.维修前、后情况影像材料;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还需公示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控制价审价报告。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还需在工程施工前公示:工程预算书、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情况说明(附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结果明细表)。

应急抢修工程的,在工程结束后,办理结算手续前,还需公示相关单位联合出具的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四、关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

(一)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工程量清单、委托办理申请书、维修前情况影像材料);

2.社区党组织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批复;

3.应急维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附工程量清单;属于《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维修后情况影像材料);

4.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5.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维修费用发票;

6.公示情况影像材料。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还应留存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情况说明(附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明细表)、应急维修工程公示说明、公示情况影像材料。

应急抢修项目,还应当留存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及相关单位联合出具的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维修工程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

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工程量清单、委托办理申请书、维修前情况影像材料);

2.工程预算书;

3.社区党组织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批复;

4.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决算书;

5.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评估报告;

6.工程审价合同及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7.应急维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附工程量清单;属于《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维修后情况影像材料);

8.维修费用发票;

9.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

10.公示情况影像材料及有关材料。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还应当留存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控制价审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电梯、消防维修工程还应当留存电梯、消防自检报告。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还应当留存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情况说明(附应急维修工程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应急维修工程公示说明。

五、管理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职责

1.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相关工作,依法依规筹备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2.严格履行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做好维修过程中与各相关主体的协调、沟通;

3.严格落实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相关工作。公告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4.按照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做好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方便业主进行查询。

(二)区住建委职责

1.负责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指导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

2.严格落实现场查验、确认和资金划拨的工作时限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责成专人按照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3.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并给予指导意见;

4.加强对辖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每年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5.做好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的信访调处,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工作;

6.建立辖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对各物业项目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进行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同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街道办事处,规范辖区内各物业项目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2.各社区党组织应当根据物业项目实际情况,严格做好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核实,并及时进行批复;

3.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对于无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4.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对业主提出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告知书

      2.现场联合查勘认定表

      3.应急抢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

背景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3号)将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维修资金工作实际情况,对该《通知》进行了修订,主要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应急抢修组织和工程结算、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内容、使用档案管理以及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删除了关于应急维修工程现场查勘、工程验收参与主体、审价单位选择方式等,删除内容在《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1〕4号)均予以明确。故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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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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