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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做好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对该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3年3月13日至3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szjwjszlaqc@tj.gov.cn),向我委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草案正文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专业承包)。

第四条(管理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区住建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企业考评工作,市住建执法总队、区住建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管项目考评工作。区住建委可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项目考评工作。

第五条(考评方式) 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与考评

第六条(项目考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包按照承包合同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总包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参照总包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成立考评机构)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总包和专业承包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总包项目考评申报)建筑施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总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申报,由项目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审查受理,主要信息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建设、监理、总包、专业承包、劳务等企业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三)派驻的“三类人员”信息;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建筑施工机械;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填报的内容。

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权限方在网上及时予以变更、增补。

第九条(专业承包项目考评申报)专业承包应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申报,由项目所属监督机构审查确认,主要信息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内容基本信息;

(二)劳务等企业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三)派驻的“三类人员”信息;

(四)建筑施工机械;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填报的内容。

第十条(定期检查要求) 项目总包和专业承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每日检查评分表》(详见附件1)负责每日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总包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各专业承包对项目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总包企业负责人负责每月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带班检查,并将检查资料留存于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月度自评)总包、专业承包以每月检查为主要依据,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月度自评表》(详见附件2)对施工项目完成月度自评,并将自评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二条(月度总包审核专业承包) 总包结合日常现场情况,在专业承包月度自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审核表》(详见附件3)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三条(月度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结合日常现场情况,在总包、专业承包月度自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审核表》(详见附件3)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网上填报。

第十四条(项目考评主体季度评定)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督促指导总包、专业承包和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月度自评及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督、各类专项检查、抽查、巡查等情况,于次季度5个工作日内依据《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评定表》(详见附件4)完成季度评定。

第十五条(等级划分)月度自评及审核、季度评定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凡月度自评及审核、季度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如实在网上填报。

第十六条(专业承包竣工评定) 专业承包竣工后,总包在专业承包退场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业承包完成竣工确认,并将确认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建设单位结合日常现场情况,在总包对专业承包的竣工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承包的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等级及时在网上填报。

对专业承包的竣工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专业承包的竣工评定等级为“优良”。

1.总包、建设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专业承包的审核、评定等级无“不合格”;

2.总包、建设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专业承包的审核、评定等级为“优良”次数达到总次数的2/3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承包的竣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1.总包、建设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专业承包的审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次数达到总次数的1/3及以上;

2. 总包、建设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专业承包的审核、评定等级连续2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

3. 总包、建设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专业承包的审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次数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专业承包的竣工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十七条(总包竣工确认)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设单位、总包、监理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经查验符合完工要求且网上资料填报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完成竣工确认,向总包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施工项目完工的条件如下:

(一)施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等已拆除撤离,施工作业队伍已退场。

第十八条(总包竣工评定等级) 总包竣工评定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一)满足下列要求时,总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等级为“优良”:

1.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等级无“不合格”;

2.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等级为“优良”次数达到总次数的2/3及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等级为“不合格”:

1.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次数达到总次数的 1/3 及以上;

2.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连续2次及以上;

3.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等级为“不合格”次数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4.经查发现已竣工备案、合同履约已完成或已投入使用,未办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的;

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竣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将如实载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总包竣工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十九条(中止施工) 施工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总包应及时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申请,项目考评主体可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恢复施工后总包应提出申请依照相关要求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处置) 总包、分包对最近一次月度审核、季度确认、竣工评定有异议的,可于结论出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书面申诉。项目考评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对于合理的申诉,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埠企业转送)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年度自评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考评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成立自评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编制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编制自评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应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附录A、附录B的全部内容。自评结果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等级划分,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考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的自评报告;

(二)近三年内承建项目的台帐及相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三)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4.企业对承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情况;

5.企业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督促整改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及主要证明材料。

(六)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发放考评结果)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等级评定) 企业考评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确定为优良的,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申请,项目考评主体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评定。经审查认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的,在此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1.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20%(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被考评为优良的数量与企业已竣工项目数量之比)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

2.近3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近3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总数的10%。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度考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1.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企业受到非事故原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6.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考评的;

7.企业在申报标准化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将如实载明理由。

(三)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三十条(考评结果公示)企业考评结果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布考评结果。

第三十一条(考评不合格整改)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告知书后进行整改,整改后于3个月内重新提出考评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整改后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考评结果应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纳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考评结果同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绩效考核、信用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保险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考评结果与评奖) 考评结果为合格和优良的企业和项目,可参加各类建筑业奖项评审,重点推荐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和项目参加我市及国家各类奖项评审。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参加我市及国家建筑业各类奖项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整改不合格处理)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准予延期;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考评不合格处理) 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严格审查名单;

(二)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实施媒体及网上公布;

(四)企业及其承建项目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各区住建委应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

第三十六条(撤销考评结果情形)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每日检查评分表》

    2.《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月度自评表》

    3.《天津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审核表》

    4.《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季度自评表》

    5.《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背景介绍

2015年5月印发的《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31号)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通知》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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