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反馈相关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szjwfdcscjgc@tj.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化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有效期届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扫描上传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三、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的区住建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住建委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区住建委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如购买房屋已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先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背景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9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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