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审批手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yangyanjie@tj.gov.cn),向我委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业企业办理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的,应当在完成我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后,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企业资质申请表、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承诺书,经审查合格后,可领取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且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完成注销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核定后发放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承诺书(办理跨省变更手续)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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