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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本市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我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jzsczxztbzb@tj.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7号海河大厦213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标准

3.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信用记分标准表

联系电话:022-24315956

草案正文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房建市政工程相关工作,具有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入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筑市场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根据本办法组织评标专家入库审核;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组织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对评标专家实施警示约谈、暂停评标、清出等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对评标专家遵守交易场所纪律、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管理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择优入库、动态管理。入库结合评标工作需要公开进行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条件】申请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2.熟悉国家和本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评审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4.未在各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中任现职; 

5.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能力条件

1.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且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职称;

2.具备3个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

3.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

申报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专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条件

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入库方式】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受邀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邀请直接进入评标专家库。

单位推荐的,被推荐人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推荐单位应当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推荐单位与评标专家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建筑市场中心。

推荐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该单位推荐工作。

第八条【入库程序】评标专家入库和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征集专家入库工作通知,各相关单位开展推荐工作,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推荐材料;

(二)审核推荐材料;

(三)推荐材料通过审核的,参加法律法规、评标实务、评标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四)考核通过的,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信息变更】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涉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等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管理部门每年度集中组织开展;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由推荐单位书面告知评标专家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取得新单位推荐之前暂停评标。

第十条【退出规定】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辞去评标专家的;

(二)推荐单位要求被推荐人退出的。

符合第(一)项情形的,评标专家经推荐单位同意后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经评标专家管理部门核准后出库;符合第(二)项情形的,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经评标专家管理部门核准后出库。

第十一条【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按规定接受合法的劳务报酬;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在评标过程中,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答或者澄清;

(四)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身体状况能胜任评标活动; 

(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请假;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并接受核验;

(七)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禁止评标过程中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不得大声喧哗,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八)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九)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协助、配合监督检查;

(十一)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举报;

(十二)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回避情形】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暂停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是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是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五条【一般抽取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通过抽取平台在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线提出抽取申请,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抽取工作进行监督,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对抽取信息进行确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于开标后30分钟内,在招标人、招标监督人员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应急抽取规定】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非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招标监督人员结合评标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后,可以通过抽取平台在线应急抽取评标专家进行更换:

(一)需要回避的;

(二)超过约定签到时间30分钟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等违反评标纪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保密规定】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

第十八条【评审费支付】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审费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标准》。在评标活动结束30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五章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信用评价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维护情况、遵守交易场所纪律情况、遵守评审纪律情况、评审质量、公正履职情况等方面。信用评价采用一标一评的方式进行,基础分100分,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建筑市场中心、各区住房建设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信用记分标准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减分处理,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减分时效】评标专家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减分处理后,在12个月内未再次被减分的,被减分值清零,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保留减分记录。

第二十一条【追加减分】招标项目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作出减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管理措施】信用评价记分标准满分为100分,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被减分处理后,市建筑市场中心根据得分情况,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作出警示标记,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得分在81分至90分(含)区间的,进行警示约谈,在评标专家系统中作蓝色警示标记;

(二)得分在76分至80分(含)区间的,从次日起3个月内暂停评标,在评标专家系统中作黄色警示标记;

(三)得分在70分至75分(含)区间的,从次日起6个月内暂停评标,在评标专家系统中作橙色警示标记;

(四)得分在61分至69分(含)区间的,从次日起12个月内暂停评标,在评标专家系统中作红色警示标记;

(五)得分低于60分(含)的,清出评标专家库,不得再次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经相关监管部门提出,调查期间可以采取暂停评标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评价情况,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异议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及其运用,异议处理需要变更、撤销原减分记录和管理措施的,评标专家管理部门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曝光联动】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评标或者清出评标专家库处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节和处理情况公开曝光,并向评标专家推荐单位通报,同时通报本市其他组建有评标专家库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管廉洁责任】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故意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现场监督不正当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规定】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招标〔2015〕431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本市房建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我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专家评审费标准、专家信用记分标准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共收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市政务服务办反馈3条,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协会反馈12条,社会反馈2条。经研究后,完全采纳的有5条,部分采纳的有2条,未采纳的有10条。已采纳意见建议已在文中进行吸纳完善。未采纳意见建议将陆续向建议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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