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推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4年7月19日-2024年7月29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kjjyc@tj.gov.cn,标题注明“《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请在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叶飞 联系电话:63081241
草案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每年编制科学技术计划,开展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动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科技项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公开或定向两种征集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需求,广泛调研、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确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公开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定向征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和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动态,经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提出重要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预期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水平,并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和组织协调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二)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专业、跨领域、跨学科的科研团队方式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时,承担单位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牵头推动项目实施,应当事先与合作单位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合理的成员结构和充足的配套经费,且无逾期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与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或者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并且服务期限满足项目实施期限需要。
(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备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项,且无逾期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立项评审,按照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成立评审组,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计划和经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评审工作要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明确结论性意见,并对评审结果保密,在科技项目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科技项目,经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项目,发布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科技项目计划的全部内容,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所需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跟踪、推动科技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相关内容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推动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者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实施且无改进办法,或者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支撑条件未能落实或改变导致研究无法进行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
(五)其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项目执行期满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该科技项目,并不得以科技项目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严格遵循科研诚信有关规定,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客观准确反映项目信息,无知识产权纠纷,并书面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组织评选建设科技优秀成果,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奖项。
对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不配合项目管理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项目实施、超期不结题等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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