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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停车权益,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人和单位均可反馈相关意见、建议至电子邮箱zhujiang@tj.gov.cn。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停车权益,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租售等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采取出售、出租或附赠等经营方式,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车库车位设计及初步经营方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经营,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

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地下车库车位买受方、承租方或受赠方签订的买卖、租赁或赠予等协议中,应当约定停车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起止时间等事项。

五、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原则上应当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

六、各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盘活地下车库车位停车资源,保护业主停车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小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截止2024年末,我市民用汽车保有量448万辆,市民群众对地下停车位的需求持续增长。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是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重大任务”,提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重要要求,规范管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全面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紧紧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聚焦“三新”“三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合理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的有力举措。

二、起草过程

为弥补管理手段不足,我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研究,在借鉴外省市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草稿,在各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不断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2月,书面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各区住建委共21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全面调整修改完善。

三、必要性、合法性等说明

近年来上海、广州、太原等多地已相继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车位管理办法。因此,出台《通知》是助力各区住建部门推动工作的有效载体。《通知》的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或参考其他城市已发布政策文件制定,能够确保相关内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2月,书面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各区住建委共21家单位的13条意见,研究后部分采纳,未采纳部分经协调已达成一致。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为本市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租售等管理工作。

(二)方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采取出售、出租或附赠等经营方式,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车库车位设计及初步经营方案。

(三)经营方式及禁止性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经营,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

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四)协议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地下车库车位买受方、承租方或受赠方签订的买卖、租赁或赠予等协议中,应当约定停车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起止时间等事项。

(五)转让原则

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原则上应当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

(六)属地管理

各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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