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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修订《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8号)即将到期。我委拟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并起草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4日。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财政局、城市管理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环卫、公交系统工作的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并重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作业、一线公交驾驶员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无住房、无非住宅的。

(三)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四)用人单位未对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住处的。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市场进行租房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坐落区的住房租赁补贴(三类)的最低月补贴额上浮20%执行。

三、申请程序

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表)。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或所在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二)审核

市交通运输委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分别报送至所在辖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住房、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住建委将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补贴发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根据各区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于次月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符合条件职工的银行账户中。

四、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指导、资金拨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依职责做好本系统政策实施和监管,并负责相关政策解释以及本系统职工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职工的监督管理责任,对领取租赁补贴的职工建立一户一档档案,并及时更新职工身份变化等情况,留存备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市交通运输委或所在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或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在每月上报区住建委的职工信息中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各区住建委、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依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领取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职工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30年11月30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

背景介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8号)即将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管委以及市交通运输委等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对上述文件进行了研究并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将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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