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即将到期,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新印发并施行。现对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23日,请将意见反馈至qyxyb@tj.gov.cn。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条【信用评价组成内容】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第八条【市场经营信息】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
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合同信息。
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以及住房建设部门收到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
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
第十一条【分值结构及等级标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市场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为A(优秀,评分≥800)、B(良好,800>评分≥700)、C(中等,700>评分≥600)、D(较差,600>评分≥500)、E(差,评分<500)五个档次。
第十二条【新企业公平待遇】施工、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第十三条【异议申诉】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变更情形】经归集后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修复应用】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虚假承诺惩戒措施】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款】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结合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1号)将于2026年9月30日失效,其中部分条款及评价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建筑业转型升级及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评价内容、分值结构及等级标准、变更情形、异议申诉、修复应用、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与《办法》配套使用,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有利于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作出优化调整以适合企业发展需要。
(二)企业外省市项目信息纳入评价范围。拓宽市场经营信息归集范围,与原办法相比增加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并根据本市、外省市两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方式,拓宽信息来源,优化计分规则。
(三)扩充企业基本信息范围,企业基本信息细分为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信息,进一步保证了企业基本信息的准确性,提升企业参与信用评价的活跃度。
(四)完善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与归集程序,增加外省市不良信息录入要求。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
(五)明确信用信息修复应用。规范了建设工程企业提出撤销不良信用信息申请的程序,进一步推动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共享、互认,提升信用修复服务精细化水平。
(六)明确虚假承诺惩戒措施。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若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七)优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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