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委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购房人可以单方持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向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查看更多]
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当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查看更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扫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系统提交后,即同步完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查看更多]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列情形。特殊建设工程竣...[查看更多]
目前已选取滨海新区、津南区部分小区作为试点,对系统操作性进行测试,预计2024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规定,“原有建筑规模较...[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查看更多]
根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从事物业服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需要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的事项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根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查看更多]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无级别之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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