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列情形。特殊建设工程竣...[查看更多]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查看更多]
凡是符合维修资金退款范围,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您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查看更多]
可以退。您可以申请退还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差额。您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购房...[查看更多]
可以退。因被依法征收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是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登录住房保障服务平台(www.tjzfbz.com.cn)提交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房屋...[查看更多]
可以退。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方式一:开发建设单位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商品房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查看更多]
在表决结果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查看更多]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监理、审价和招标监督机制。(一)工程监理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涉...[查看更多]
目前已选取滨海新区、津南区部分小区作为试点,对系统操作性进行测试,预计2024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规定,“原有建筑规模较...[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查看更多]
根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从事物业服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需要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的事项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根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查看更多]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无级别之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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