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自注销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1.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2.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3.未按租赁合...[查看更多]
项目经营单位组织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对已取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查看更多]
轮候评分相同的家庭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查看更多]
如申请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优先保障等评分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申请评分变更,经区住建委审核确认后,申请家庭再次申请登记公租房。[查看更多]
申请家庭按规定申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时,由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按照家庭成员年龄总和、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以及优先保障情况为申请家庭评分。申请家庭轮候...[查看更多]
对于采取轮候方式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申请家庭轮候评分并由高至低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查看更多]
申请家庭可以通过天津市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公租房项目登记。[查看更多]
按规定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家庭可以申请。[查看更多]
建筑市场类违法行为的认定参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查看更多]
企业登录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账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项目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人员变更申请,企业变更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提交复审,复审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一发布。上传的...[查看更多]
企业登录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账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项目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人员解锁申请。企业解锁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提交复审,复审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一发布。上传的...[查看更多]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规定,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查看更多]
目前已选取滨海新区、津南区部分小区作为试点,对系统操作性进行测试,预计2024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规定,“原有建筑规模较...[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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