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选取滨海新区、津南区部分小区作为试点,对系统操作性进行测试,预计2024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规定,“原有建筑规模较...[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查看更多]
根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从事物业服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需要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的事项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根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查看更多]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无级别之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查看更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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