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在召开业主大会计算“业主人数”总数时,如出现“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情况时,这些“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的建设单位作为其业主,在“业主人数”总数中也只算一人。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具体项目业主人数计算问题,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相关材料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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