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员优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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