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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参选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员优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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