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同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规定,由街道(乡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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