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