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内容。其中,综合管理情况应公示内容为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情况应公示内容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档案,且档案保存完整;公共秩序维护情况公示内容为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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