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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物业级别的服务标准有没有具体要求?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无级别之分。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39号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已无级别之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标准;()服务的费用;()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条件;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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