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与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议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服务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建设委每年要对上一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同时明确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区住房建设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涉及电梯、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其共同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区住房建设委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管频次”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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