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规定,“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已建成的共用设施设备相互独立的两个项目是否可以划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街道(乡镇)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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