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均可申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详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详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7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1】1号)等文件规定。具体文件内容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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