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持下列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查看更多]
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查看更多]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二)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查看更多]
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现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查看更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查看更多]
施工、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法违规受处罚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其中违...[查看更多]
经归集后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查看更多]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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