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委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购房人可以单方持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向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查看更多]
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当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查看更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扫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查看更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通过系统提交后,即同步完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查看更多]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列情形。特殊建设工程竣...[查看更多]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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