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建议您向属地区政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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