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5号)第六条,“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何划分可以参考《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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