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19〕4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因此承租公产房仍需具备本市常住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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