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房屋安全鉴定需求,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处理建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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